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进一步优化、规范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是指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规定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维护费是指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批准,向到丽江古城旅游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以下称“缴款人”)收取,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丽江古城维护费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单次缴费50元,单次缴费有效期为365天;缴费有效期内,缴款人经核验可不限次数进入丽江古城。
第六条【主体责任】丽江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执收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公告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免征范围、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丽江古城维护费;
(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丽江古城维护费年度预算草案;
(五)报送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的基础信息等情况;
(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账户开立及上缴】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应当设立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丽江古城维护费款项。
进入汇缴结算账户的丽江古城维护费收入款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九条【专款专用】丽江古城维护费纳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缴款票据】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免征人员范围】下列人员免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一)户籍地址、暂住地址在丽江市行政辖区内的人员;
(二)陪旅游团并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导游及旅游车驾驶员;
(三)不足12周岁或身高1.2米以下的人员;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六)持有有效证件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
(七)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及军队院校《学员证》的现役军人;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免征人员。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退付情形】已经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属于错征或符合免征及其他应当退付的,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付。
第十三条【协助开展征收工作】鼓励旅行社、散客接待中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互联网支付平台等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协助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提升征收效率,方便游客缴费,优化旅游体验。
第十四条【团队游客】鼓励开展丽江古城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对外组团中宣传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有效期、用途等规定。引导游客按照规定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
第十五条【协助单位的选定与管理】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协助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单位依法签订协助征收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监督指导及违约责任等。
协助征收服务费作为成本性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结算、拨付。
第十六条【应缴未缴的后果】进入丽江古城的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的,由市人民政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缴纳。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贺靖
审核:陈唯一
终审:许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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