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
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来喽!
鄂尔多斯市专门设立“专项资金”
奖励网络博主、旅行社、文旅企业
支持你们宣传鄂尔多斯
吸引外地游客
奖励力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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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
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5〕17号)《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兑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2025〕17号文件规定条款的资金,主要适用于“激发客源市场消费活力、释放文化旅游消费潜力、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三个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资金预算使用管理。鄂尔多斯市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旗(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接受并配合文旅、财政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激发客源市场消费活力
第六条 团队游客奖励。对旅行社招徕国内团队游客在鄂尔多斯市过夜累计达到500人(含)以上,在鄂尔多斯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为最低标准,行程每增加1晚,游览景区相应递增1个、住宿酒店天数(可选择同一酒店)相应递增1天;5月至10月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晚30元、50元、70元的补助标准奖励,其他月份按照以上标准上浮20%奖励。对招徕境外非包机团队游客(含港、澳、台)来鄂尔多斯市旅游,在鄂尔多斯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行程每增加1晚,游览景区相应递增1个、住宿酒店天数(可选择同一酒店)相应递增1天,按照每人每晚100元的补助标准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
1.对国内旅游包机申报备案,通过旅游包机(含切位)组织国内游客到 鄂尔多斯 市并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满3晚且游览4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每班(架)次达到60人(含)以上、8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2.对国际旅游包机申报备案,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到 鄂尔多斯 市,且每班(架)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满3晚且游览4家A级旅游景区,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补贴10万元;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满4晚且游览5家A级旅游景区,补贴2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个班(架)次、3个班(架)次补贴。经国内机场中转以 鄂尔多斯 市为入境旅游目的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予以补贴。对旅行社全年组织入境旅游包机累计达到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对旅游专列申报备案,通过专列方式一次性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直达 鄂尔多斯 市境内火车站并开展旅游活动的,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满2晚且游览3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每列补贴8万元。
第八条 支持研学旅游和康养旅游。
1.拓展研学旅游业务。鼓励支持旅行社与学校合作,组织市外青少年在 鄂尔多斯 市开展研学旅游的旅行社,全年组织人数在300人(含)以上,每次在 鄂尔多斯 市停留时间3天(含)以上的,且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2家(含)以上具备研学旅游团体接待条件的研学旅游基地(营地)、教育实践基地、乡村旅游点、非遗村镇、文博场馆、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等组织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旅游活动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每次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且至少在 鄂尔多斯 市3家(含)以上具备研学旅游团体接待条件的研学旅游基地(营地)、教育实践基地、乡村旅游点、非遗村镇、文博场馆、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等组织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旅游活动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补贴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支持康养旅游发展。鼓励支持旅行社与企业、养老机构等合作,组织市外老年人在 鄂尔多斯 市开展养生休闲、康养旅居等,全年组织人数在300人(含)以上,每次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停留时间3天(含)以上,且至少游览 鄂尔多斯 市2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补贴标准予以奖励补贴;5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鼓励支持旅行社与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资质的社会团体合作,承接职工疗休养、商务、会展、培训等活动,全年组织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每次在 鄂尔多斯 市住宿停留时间3天(含)以上,提供合作协议、活动通知文件、人员名单、签到表、活动图片、酒店住宿发票及流水等内容,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
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奖补措施补贴按照资金和文旅消费券各占50%的形式予以补贴。消费券在旅行社带团期间按照要求领取,经审核后兑现;资金补贴按照要求年底申报,经审核后拨付,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注册、合法经营、恪守诚信、从事招徕和接待游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申报主体须依据旅游合同依法履约,为游客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申报主体和提供旅游服务主体应保持一致性;
2.申报主体应近3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未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未发生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按要求报送旅行社相关经营数据;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或按照《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信用评价为D级的旅行社不得申报;
3.组织散客(散客指经旅行社购买机票、景区门票、办理酒店食宿,但未经旅行社组织游览的自由行游客)到 鄂尔多斯 市旅游的不予补贴;
4.候鸟式栖息养老机构,组织市外人员到 鄂尔多斯 市从事商务、会展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申报项目需委托旅行社组织活动,并由委托旅行社申报项目;
5.旅游包机、旅游专列需在实施前向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市场管理科填报备案表(附件5),没有提前申报备案的,一律不得申请奖励资金。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须于本细则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5.申报团队汇总表(附件3);
6.有效期内的旅行社同业合同;
7.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并上传的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为准;
8.团队确认单及团队名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9.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游客电子名单;
10.团队游览凭证,包括景点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发票复印件,无门票景点提供该景点内团队消费正规发票复印件,景点讲解员正规发票;酒店入住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酒店住宿及餐饮发票复印件;研学旅游团队游学凭证,包括研学旅游点门票原件或加盖研学旅游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无门票研学旅游点提供加盖该研学旅游点公章的研学旅游行程单、加水印清晰的研学活动现场实拍图、讲解员或研学旅游指导师服务正规发票等佐证;酒店入住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酒店住宿及餐饮发票复印件,或者提供加盖研学旅游点公章的研学旅游行程单及加水印清晰的露营现场实拍图,证明活动真实性;提供研学旅游行程单、研学课程安排表、研学活动日程表(研学点盖章确认);
11.申报旅游包机的除1-10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查验)和复印件及航空公司出具的旅客登机名单;
12.申报旅游专列奖励的除1-10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专列调车令和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
13.申报研学旅行和旅居养老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机构与申报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原件(查验)与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团队汇总表必须包括申报机构全部申报团队,表内注明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地接社名称、团队总人数、过夜天数、出团时间、游览市内景点、研学旅游点名称,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2.同业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以出团日期为准),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如英文版本需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需提供完整版,并标明游客姓名、身份信息、团队行程,以及加盖旅行社电子章和游客签名;
4.团队确认单必须机打,内容清晰,列明团号、行程、住宿酒店或露营地名称、游客人数、地接导游或研学旅游指导师姓名,且加盖地接社和组团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无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5.团队名单必须机打,每团一表,包含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或客源地,列明至地级市,如XX省XX市),团队总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境外团队还需游客护照号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编号),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等无效),且入住酒店日期、名称与在公安住宿系统内核查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6.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且一团一票(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派团单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7.酒店结算单(即流水单)须为机打原件,且数字清晰、数据齐全(包含房号、间数),且酒店名称与行程单相符,住宿时间与派团单行程相符,住宿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酒店公章或收银章,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8.带团导游员或研学指导师需持电子导游证且在有效期内,且在后续的接团过程中留有痕迹(如景区或研学旅游点门票签字、住宿流水签字,以及导游之家APP信息记录等),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9.所有申报项目的材料原件若存在涂改痕迹,或团队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消费券申领使用
1.旅行社在“云游鄂尔多斯平台”申请账号,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2、3、4项等基础信息,随后实时上传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团队确认单及团队名单原件,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签订并上传的合同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为准,游客累计达到500人以上方可领取消费券(包含景区门票、住宿、餐饮、旅游包车等),旅行社根据实际带团情况实时申报领取相应消费券额度,经初步审核通过后即可使用;
2.旅行社带团行程结束后,及时将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及游客电子名单,景区门票、酒店住宿及餐饮发票等同步上传,根据复核结果予以核减核算最终可领取消费券额度。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的旅游业务,于本细则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费券的申领。
第九条 促进线上旅游平台市场消费。引导和支持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在平台显著位置推介鄂尔多斯市,通过平台订购等方式,联动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开展推广及促消费活动,引入国内来 鄂尔多斯 市过夜游客达到100万人次、200万人次、300万人次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奖励门槛为100万人次,超过100万,每增加1万人次,对应增加1万元的奖励。奖励补贴总量按照资金和文旅消费券各占50%分配。其中,消费券补贴在达到奖补条件的线上旅游平台上发放。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具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发生过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在线旅游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评价表(附件4);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以及企业的完税证明,信用证明材料等;
3.佐证材料。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脱敏后的平台订单明细等相关材料。入鄂尔多斯市游客人次判定的标准以在线旅游经营平台提供的飞机、火车购票订单为准,同时平台需提供相应时间范围内对应入鄂尔多斯游客的住宿或者景区门票、文艺演出等订单证明。以自然年为累计时间范围进行计算申报,时间范围不足1年的按照一年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三章
释放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第十条 支持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鼓励支持政企联动配合,持续打造“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对文旅企业在城镇核心区、重点旅游景区等场所增加夜间特色消费项目,开发推出沉浸式游览、情景演艺、“水上夜游”等夜间文旅消费产品或举办夜间主题文旅消费活动,根据实施效果,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成本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须为属地文旅部门举办或经其认定的文旅企业承办的“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活动;
2.主要在城镇核心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场所,增加夜间特色消费项目,开发推出沉浸式游览、情景演艺、“水上夜游”等夜间文旅消费产品或举办夜间主题文旅消费活动,活动持续举办时间要达到60天以上;
3.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申报材料
1.旗区文旅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评价表(附件4);
6.活动实施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活动方案和效果总结性材料及佐证材料、运营图片、宣传报道截图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演艺市场。鼓励市场主体承接或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单场售票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0%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5%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30%奖励,单场演出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以上场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1次。
(一)申报条件
1.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市场化运营的(完成演出)大型演唱会、音乐节;
2.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经纪、商业文艺表演内容;参与申报的项目应为市场化运营的演出项目,申报前需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批文;
3.音乐节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100元/张,演唱会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200元/张;
4.所有参与申报的项目,线上发售数、售票数、售票率、票价、票房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大麦网、保利票务、猫眼等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线下购票、团体购票应当出具票务销售正规发票。赠票、工作票等数据均不纳入统计范畴。
(二)申报材料
1.大型营业性演出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7);
2.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具2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4.出具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鄂尔多斯范围内申报经营性演出项目无行政处罚意见证明;
5.内蒙古自治区或按管理权限范围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6.申报单位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8.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评价表(附件4);
9.正规票务平台提供的票务销售对账单、线下票务销售正规发票等收入印证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文旅企业通过参与“暖城转转卡”方式,与本地区演艺、赛事、展会等大型文旅商体活动联动,推出专属优惠消费措施,按照参加活动人员每人5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云游鄂尔多斯平台注册合作的“旅游一卡通”参与景区和单位;
2.申报单位需通过景区门票与演出门票、赛事门票联动销售等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推出专属优惠活动;或经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同意,为市本级举办的大型展会、赛事、文娱活动的参展、参赛人员等提供“暖城转转卡”专属优惠活动。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4.由云游鄂尔多斯平台提供的“转转卡”数据统计报表原件,加盖平台运营方公章、申报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5.年内景区与参与活动情况报告(附详细文字说明、图片等);
6.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评价表(附件4)。
第四章
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扩大品牌宣传正效应。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对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单个平台粉丝量达到300万以上或全网粉丝达到1000万以上的网络达人、知名博主等,制作并发布鄂尔多斯文旅原创作品,互动量(点赞+收藏+转发)达到60万以上且传播量达到1000万以上的,根据宣传效果给予组织方或自媒体创作者20万元至8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任一媒体平台(限3个账号以内)粉丝量达到300万以上或全网粉丝总量达到1000万以上的网络达人、知名博主或与账号有归属运营关系的MCN机构(网络经纪公司)、组织方;
2.申报作品要求以短视频、图文等表现形式为载体,聚焦鄂尔多斯城市及文旅形象(景区、非遗、民俗、城市风貌等),主题积极健康,作品为原创首发,无版权纠纷;
3.图文作品的文案字数须在200字左右、包含10张左右原创图片;短视频时长不低于30秒;发布时(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须添加“#暖城鄂尔多斯”“#鄂尔多斯文化旅游”等话题;抖音作品须同时@鄂尔多斯文旅(账号:CT_ORDOS);
4.宣传效果综合评估,技术指标(3个月内的传播量、互动量)、文旅传播深度(对文化旅游的挖掘程度、表达的准确度、内容创新度)、评论区舆情管理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三个档奖励,具体如下:
A.优秀
播放量:任一单平台播放量突破2000万;
互动量:对应平台互动量突破80万;
作品传播深度:突出鄂尔多斯文旅产品优势和特色,内容策划新颖独特,形成现象级传播案例;
舆情管理:引发公众对鄂尔多斯文化旅游的积极探索和广泛正面讨论;
奖励:80万元;
B.良好
播放量:任一单平台播放量突破1500万;
互动量:对应平台互动量突破70万;
作品传播深度:系统呈现鄂尔多斯特色文旅资源,传递正向价值观,增强受众文化认同感,结合热点话题实现创意表达;
舆情管理:推动相关话题进入社交媒体热搜榜,评论区出现广泛真实用户的咨询意向;
奖励:50万元;
C.达标
播放量:任一单平台播放量突破1000万;
互动量:对应平台互动量突破60万;
作品传播深度:准确展示鄂尔多斯文旅信息,目标受众中形成有效传播;
舆情管理:评论区舆情可控或负面评论控制在一定范围(≤20%);
奖励:20万元;
5.获得奖励支持的创作者须签署授权书,允许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使用原创作品及作品原始素材,用于鄂尔多斯文化旅游宣传;
6.同一作品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多次传播的,不重复奖励;
7.本细则发布前已公开发布的新媒体作品,须于本细则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其中,发布满三个月的作品须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备案表于作品策划之初提交(附件8);
2.申报主体身份证明;
3.平台账号归属的证明;
4.申报主体为创作者本人的,须提供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注册认证的账号后台资料,包括账号基础资料、流量曲线、作品分析、粉丝分析;
5.申报主体为MCN机构或组织方的,须提供与创作者之间劳务关系证明、创作者指定MCN机构或组织方领取奖励的授权书、奖励账号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注册认证的账号后台资料,包括账号基础资料、流量曲线、作品分析、粉丝分析;
6.申报作品的原视频、图文截图、链接、截止申报之日的作品数据报告;
7.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8.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9.作品原创性、无版权纠纷声明(附件10);
10.其他可以用作证明的材料(如有)。
第十四条 丰富自媒体内容创作传播。支持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鄂尔多斯文旅宣传推广,对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制作并发布鄂尔多斯文旅原创作品,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5万以上的,给予原创作者1万元奖励;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10万+”的,给予原创作者1.8万元奖励。同一作品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多次传播的,以最高点赞量作为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制作并发布鄂尔多斯文旅原创作品的创作者;
申报作品要求以短视频、图文等艺术表现形式为载体,聚焦鄂尔多斯城市及文旅形象(景区、非遗、民俗、城市风貌等),主题积极健康,作品为原创首发,无版权纠纷;
图文作品的文案字数须在200字左右、包含10张左右原创图片;短视频时长不低于15秒;发布时(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须添加“#暖城鄂尔多斯”“#鄂尔多斯文化旅游”等话题;抖音作品须同时@鄂尔多斯文旅(账号:CT_ORDOS);具体要求如下:
1.单个原创作品3个月内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任一平台点赞量达到5万以上的,给予原创作者1万元奖励;
2.单个原创作品3个月内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任一平台点赞量达到“10万+”的,给予原创作者1.8万元奖励;
3.同一作品在同一平台或多个平台多次传播的,以最高点赞量作为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4.获得奖励支持的创作者须签署授权书,允许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使用原创作品及作品原始素材,用于鄂尔多斯文化旅游宣传;
5.本细则发布前已公开发布的新媒体作品,须于本细则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其中,发布满三个月的作品须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备案表于作品策划之初提交(附件8);
2.申报主体身份证明;
3.注册账号所使用的相关证件;
4.证明平台账号归属的证明;
5.申报主体为创作者本人的,须提供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注册认证的账号后台资料,包括账号基础资料、流量曲线、作品分析、粉丝分析;
6.申报主体为MCN机构或组织方的,须提供机构与创作者之间劳务关系证明、创作者指定MCN机构领取奖励的授权书、奖励账号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B站等平台注册认证的账号后台资料,包括账号基础资料、流量曲线、作品分析、粉丝分析;
7.申报作品的原视频、图文截图、链接、截止申报之日的作品数据报告;
8.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9.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10.作品原创性、无产权纠纷声明(附件10);
11.其他可以用作证明的材料(如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需持续正常营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得有违法违规、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所有申报材料字迹、公章等信息必须清晰、内容连续,不得涂改造假、虚报瞒报,且均需法定代表人审核承诺,因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分配的制定、整体绩效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的组织工作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财务科负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旅游处罚行为进行审核,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和后续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明确的所有申报项目,在满足基本条件后,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申报兑现:
1.激发客源市场消费活力。文旅消费券在满足条件时可随时申报,经初步审核通过后即可使用;其他奖补资金申报需申报主体按要求报送至项目所在地旗区文旅局,旗区文旅局会同旗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推荐报送至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2.释放文化旅游消费潜力。申报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暖城转转卡”相关项目需申报主体按要求报送至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申报“暖城七点半”相关项目,需旗区文旅局会同旗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推荐报送至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
3.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满足基本条件后随时备案,原则上每3个月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和资金兑付;新媒体宣传推广项目可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科室备案、申报、评审;
需旗区文旅局进行初审的项目,需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统一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三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项目所在地旗区文旅局,旗区文旅局会同旗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旗区文旅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含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旗区联合推荐文件及PDF电子版等),推荐报送至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
需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科室直接审核的,除新媒体宣传推广项目外,其它项目申报需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统一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三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鄂尔多斯市文旅局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市场管理科:负责激发客源市场消费活力相关项目审核;
产业发展科:负责支持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等相关项目审核;
资源开发科:负责促进线上旅游平台消费、大型文旅商体活动联动相关项目审核;
艺术科:负责大型商演活动相关项目审核;
对外交流与合作科:负责支持新媒体宣传推广等相关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鄂尔多斯市文旅局按照项目初审、复核、审计、评审审核、项目公示、党组审定、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向社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项目初审。需属地初审项目由各旗(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的真实性、项目绩效情况。
3.项目复核、审计、评审审核。鄂尔多斯市文旅局牵头对相关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复核,并对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评审审核的项目,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评审得分等次和审核结果。
4.党组审定。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5.项目公示。根据补助标准、评审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鄂尔多斯市文旅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经费审批。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核拨补贴经费。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如实申报,注重绩效,自觉接受鄂尔多斯市文旅局及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旗(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部门共管、上下联动、项目公开、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按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3.鄂尔多斯市文旅局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该政策措施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本奖励政策与鄂尔多斯市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执行,除本政策措施中再奖励项目,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奖补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2025〕17号对支持方向有调整或根据实际需要修订的,另行修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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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文化旅游
编辑:郭娜
校对:吴卓群
审核:杨阳
终审:折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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